根據我國《刑法》、《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目前在著作權方面主要存在侵犯著作權罪與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兩個罪名。
一、侵犯著作權罪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以上所稱“以營利為目的”,包括,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
以上所稱“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涂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
以上所稱“復制發行”,包括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復制發行”。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于“發行”。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上述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二千五百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上述侵犯著作權罪規定中所列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具體而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單位犯以上兩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相應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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